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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牧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张大鹏 手机电话:    13525782185
主管领导:    邵军 手机电话:    13838603029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许可     生鲜乳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2 行政服务     畜禽养殖代码证办事指南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
科室(股室)负责人:    张林 手机电话:    13838609922
主管领导:    邵军 手机电话:    13838603029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2 行政给付     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给付
3 行政给付     动物强制扑杀、销毁或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给付
4 行政服务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办事指南
5 行政检查     生鲜乳收购站现场检查
6 行政检查     兽药监督检查
7 行政给付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8 行政检查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行政检查
9 行政检查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而进行的行政检查
10 行政检查     畜产品监督抽检
11 行政检查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检查
12 行政检查     对动物疫病的行政检查
13 行政给付     对有关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14 行政检查     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
15 行政检查     对动物、动物产品抽检
16 行政检查     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17 行政检查     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1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加 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44 行政征收     对违反规定,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生产条件而继续生产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的处罚
54 行政征收     对违反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产企业、经营者发现饲料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59 行政征收     对违反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处罚;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处罚;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或未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
77 行政强制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78 行政强制     隔离、封存、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79 行政强制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强制处理
80 行政强制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81 行政强制     对含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82 行政强制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兽药产品的查封、扣押
三、防疫检疫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朱磊 手机电话:    0394-2680706
主管领导:    邵军 手机电话:    13838603029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许可     兽医从业资格审核办事指南
2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
3 行政服务     执业兽医师注册、执业助理兽医师备案办事指南
一、主要职责
(—)拟定全县农业畜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县农业畜牧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畜牧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起草全县农业规范性政策、规章、办法、议案;指导全县农业畜牧业法制体系建设;提出全县农村信贷、税收和农业畜牧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完善全县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承担各项涉农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惠农补贴政策的落实;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配合国土部门做好永久性农田划定保护工作。
(四)指导全县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 规模化生产;指导全县农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调进、调出意见和建议。
(五)拟订全县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六)组织、协调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对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渔事纠纷,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权。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国产及进口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
(七)负责全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八)负责全县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九)负责农村能源示范、推广,农业环境监测和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的质量监督。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一)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十二)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全县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生产服务、负责全县农业情况综合和有关业务的协调。组织拟订种畜禽、兽医、兽药、饲料、牧草种子、畜牧兽医器械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地方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全县畜禽养殖、种畜禽、兽医、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监管工作。
(十五)指导全县畜牧业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畜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和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发,推广畜禽新品种和生产新技术;提出扶持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六)指导全县畜牧业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促进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促进全县大宗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畜产品品牌。
(十七)负责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十八)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拟订并组织落实动物防疫、检疫等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动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工作;负责全县畜禽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负责全县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兽医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培训、考试、考核和管理工作。
(二十)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布局规划和建设;负责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二十一)组织畜牧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开展相关畜牧业统计工作,发布畜牧业经济信息;负责畜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畜牧业信息服务。
(二十二)制定全县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组织实施畜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畜牧业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全县畜牧兽医科技推广队伍建设管理;负责畜牧业服务体系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畜牧业环保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畜牧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指导联系学会、行业协会工作。
(二十三)承担淮阳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淮阳县饲料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农牧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承办重大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新闻宣传、机要、保密、信访、档案、督查催办、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年度工作宣传、工作意见、领导工作报告以及机关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畜牧业重大问题调研;承办畜牧业法律法规草案及部门规章的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牵头协调机关、直属单位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人事股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聘、推荐和管理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担全县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畜牧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畜牧业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畜牧业外事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计财项目股
负责局属各类资金和固定资产管理,编报部门预、决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参与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农村信贷、农村税收和保险等有关政策研究建议;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建议;提出扶持农业畜牧业发展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有关政策建议;承担农业畜牧业投资和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我县规划和年度规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农业畜牧业开发规划;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
(四)科教信息股
拟订全县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与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协调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协调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承担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协调、监督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民体育工作。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信息;组织农业各产业的质量认证工作;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五)种植业管理股
拟订种植业发展规划、重大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农业生产情况的收集与通报,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组织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和调进调入审查;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及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六) 农业产业化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 指导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承担农业产业化经营县级龙头企业推荐及农业化经营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全县一村一品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休闲农业和旅游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拟订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和意负责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
(七)农村能源环保股
负责农村能源环保方针、政策的宣传和普及、推广,农村能源规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示范、推广农村沼气、太阳能、风能、农作物秸杆等可再生能源和洁净能源技术,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负责农业环境监测和再生能源产品、设备的质量监督;承担国家、省农村能源、农业环保项目的技术指导、督查、验收工作;指导农村能源、农业环保队伍建设,负责技术培训及技术咨询信息服务。
(八)农业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股)
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拟订全县渔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技术进步措施;对水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农业规范性政策、规章和办法起草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农业执法监督;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承办农作物常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发布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宣传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和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监督各项惠农补贴政策的落实;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重大案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监督管理权。
(九)畜牧股
拟订并实施畜牧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指导畜牧业生产;落实扶持畜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规模化养殖和产业化经营;拟订畜牧业畜禽改良规划,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的登记和保护工作;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畜牧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县畜牧业生产统计工作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制定饲料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饲料行业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负责饲料行业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组织实施饲料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负责饲草饲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拟订奶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奶源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和奶畜养殖管理;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布局规划和建设,负责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负责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开展生鲜乳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建立养殖档案和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记录;监管、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十)防疫检疫股
拟订并组织落实动物防疫、检疫有关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动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动物标识及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动物防疫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工作;负责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业务工作的监管;负责乡镇动物疫病防疫检疫中心的管理和基层防检队伍的组织、培训、考试、考核和管理工作;承担县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织落实兽医、兽药、兽医医疗器械等有关法规、规章;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培训、考试、考核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工业发展规划;负责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兽药质量监测检验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兽药广告的审批工作;承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体系建设规划;组织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全县兽医、兽药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计划;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评估,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的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组织协调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整治规范工作。
 淮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