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1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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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给付 |
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给付 |
3 |
行政给付 |
动物强制扑杀、销毁或免疫应激反应死亡给付 |
4 |
行政服务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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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生鲜乳收购站现场检查 |
6 |
行政检查 |
兽药监督检查 |
7 |
行政给付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
8 |
行政检查 |
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行政检查 |
9 |
行政检查 |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而进行的行政检查 |
10 |
行政检查 |
畜产品监督抽检 |
11 |
行政检查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行政检查 |
12 |
行政检查 |
对动物疫病的行政检查 |
13 |
行政给付 |
对有关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 |
14 |
行政检查 |
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 |
15 |
行政检查 |
对动物、动物产品抽检 |
16 |
行政检查 |
制定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
17 |
行政检查 |
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加 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的处罚 |
2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肉、脏器、脂、头、蹄、血液、筋等的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的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
44 |
行政征收 |
对违反规定,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生产条件而继续生产的处罚 |
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的处罚 |
54 |
行政征收 |
对违反规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5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产企业、经营者发现饲料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59 |
行政征收 |
对违反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6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
6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的处罚 |
6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6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6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
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处罚;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
6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处罚;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7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处罚 |
7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或未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处罚 |
7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
7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处罚 |
7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7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处罚 |
7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处罚 |
77 |
行政强制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
78 |
行政强制 |
隔离、封存、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79 |
行政强制 |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强制处理 |
80 |
行政强制 |
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
81 |
行政强制 |
对含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
82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兽药产品的查封、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