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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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餐饮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李振华 手机电话:    13525702810
主管领导:    刘雨燕 手机电话:    15638097007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分支机构或者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行政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行政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行政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行政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的食品配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送餐单位未对送餐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培训记录的行政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送餐人员未履行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网络订餐信息的行政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的行政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或者未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的行政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或者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未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的行政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的包装义务的行政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未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的行政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政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政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行政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所禁止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等的行政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装卸等的行政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等的行政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屡次违法的行政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学校食堂或供餐单位未查验或留存社会信用代码等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学校食堂或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行政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或加工制作高风险食品的行政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学校食堂或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行政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38 行政处罚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39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本法情况的行政检查
40 行政处罚     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行政检查
41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经营店未登记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经营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经营店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强制
46 行政处罚     对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小经营店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47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的行政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摊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强制
51 行政处罚     对从事餐饮服务的食品小摊点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52 行政处罚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早市夜市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的的行政处罚
二、计量监督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钟家生 手机电话:    13839463208
主管领导:    孔祥勇 手机电话:    15303943366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检查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检查
2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5 行政检查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行政检查
6 行政处罚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的行政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广告主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行政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14 行政检查     对虚假广告的行政检查
15 行政检查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16 行政检查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行政检查
17 行政检查     对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的行政检查
18 行政检查     对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的行政检查
19 行政检查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检查
20 行政检查     对广告主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21 行政处罚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伪造数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未经授权或超过授权期限开展被授权项目,或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5 行政检查     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26 行政处罚     对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未送其他检定机构进行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以及销售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强检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使用(修理)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2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进行封存的行政强制
33 行政处罚     对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行为的行政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使用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行为的行政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能源计量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40 行政检查     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41 行政处罚     对用重点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42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未经批准或者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集市主办者违反配备计量器具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5 行政检查     对计量标准器具出具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的行政检查
46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计量器具有关使用、维护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眼镜配置者违反配备计量器具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行为的行政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52 行政检查     对法定计量单位的行政检查
53 行政处罚     对被授权机关擅自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的行政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55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标注或未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60 行政检查     对是否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是否按照批准的型式组织生产的行政检查
6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62 行政检查     对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63 行政处罚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行为的行政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68 行政处罚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70 行政检查     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行政检查
71 行政处罚     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特种设备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牛小杰 手机电话:    15836250888
主管领导:    雷震 手机电话:    13949420458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处罚
2 行政强制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强制
3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行政检查
4 行政强制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处罚
5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强制
6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
7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行政处罚
8 行政强制     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行政强制
9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行政检查
10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行政处罚
11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行政强制
12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行政检查
13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行政处罚
14 行政强制     对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行政强制
15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16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行政处罚
17 行政强制     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行政强制
18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行政检查
19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设计单位的行政处罚
20 行政强制     对特种设备设计单位的行政强制
21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设计单位的行政检查
22 行政处罚     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罚
23 行政强制     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行政强制
24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25 行政处罚     对充装单位行政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行政处罚
27 行政强制     对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行政强制
28 行政处罚     对除压力管道以外的特种设备安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29 行政强制     对充装单位的行政强制
30 行政检查     对充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31 行政处罚     对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行政处罚
32 行政强制     对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行政强制
33 行政检查     对压力管道安装单位的行政检查
四、公平交易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武兴华 手机电话:    13084287086
主管领导:    董新亮 手机电话:    13707620906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处罚     对组织策划《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的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参加《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的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为《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传销行为的行政检查
6 行政处罚     对各类市场主体以暴力胁迫恶意串通等方式危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各类市场主体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有关《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未依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违法进行直销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直销员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行政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法不支付直销员报酬、不建立和执行退换货制度的行政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五章保证金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2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实施的混淆行为的行政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政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行政检查
29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为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五、执法稽查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郭伟 手机电话:    15638052586
主管领导:    孔祥勇 手机电话:    1533943366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检查     对棉花等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行政检查
2 行政处罚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10 行政检查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
11 行政检查     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12 行政检查     对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13 行政检查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14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15 行政检查     对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16 行政检查     对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17 行政检查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行政检查
1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相关法律规定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行为的行政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3 行政检查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24 行政检查     对未经许可经营相关法律规定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25 行政检查     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检查
26 行政检查     对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行为的行政检查
27 行政检查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28 行政处罚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38 行政检查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39 行政检查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40 行政检查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41 行政检查     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42 行政检查     对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43 行政检查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4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被抽检商品不合格,经工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展开调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政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行政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行为的行政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处罚
61 行政检查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62 行政检查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63 行政检查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政检查
64 行政检查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检查
65 行政检查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行政检查
66 行政检查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行政检查
67 行政检查     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68 行政检查     对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检查
69 行政检查     对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行为的行政检查
70 行政检查     对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检查
71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76 行政检查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77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或经营性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79 行政处罚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81 行政处罚     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84 行政处罚     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行为的行政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86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等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8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企业或个人的行政处罚
六、广告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刘雪 手机电话:    18134703766
主管领导:    孔祥勇 手机电话:    15303943366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处罚     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行政处罚
七、认证认可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姚健 手机电话:    13507686096
主管领导:    雷震 手机电话:    13949420458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处罚     对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或者强制检定印、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6 行政检查     对认证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7 行政检查     对棉花等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行政检查
8 行政检查     对有机产品认证的行政检查
9 行政检查     对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行政检查
10 行政检查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行政检查
11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或者进口商未办理水效标识备案,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认证并标认证标志的农业机械产品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14 行政检查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15 行政处罚     对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16 行政检查     对强制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行政检查
17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行为行为的行政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行政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行政处罚
八、食品流通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付伟 手机电话:    13592233819
主管领导:    刘雨燕 手机电话:    15638097007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检查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2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行政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行政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行政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行政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的行政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未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行政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未开展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对发现不合格情况未要求停止销售、并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温度、湿度和环境等不符合特殊要求的行政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销售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感观性状异常或者掺假掺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准虚假的信息,标注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存在销售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行政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食用农产品者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26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27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行政检查
28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检查
29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行政检查
30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环境、设施、设备等符合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行政检查
31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或者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销售者档案的行政检查
32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如实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基本信息的行政检查
33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政检查
34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不得入场销售的行政检查
35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销售者签订的协议处理的行政检查
36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行政检查
37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开展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对发现不合格情况要求停止销售、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38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的行政检查
39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检查
40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符合特殊要求的行政检查
41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42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43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44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感观性状异常或者掺假掺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45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46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准虚假的信息,标注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行政检查
47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存在销售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对贮存服务提供者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的行政检查
48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行政检查
49 行政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者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50 行政检查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5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政处罚
57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
5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5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6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6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政处罚
62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处罚
6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政处罚
64 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65 行政处罚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政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行政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政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政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早市夜市开办者、商场(店)和超市柜台出租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小摊点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小摊点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行政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小摊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小摊点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77 行政检查     对食品销售小摊点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强制
78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摊点规范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对食品小摊点规范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79 行政处罚     对无证经营食品的行政处罚
80 行政处罚     对小经营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政处罚
8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82 行政处罚     对小经营店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83 行政处罚     对小经营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8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85 行政处罚     对小经营店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行政处罚
86 行政强制     对食品小经营店经营行为的行政强制
87 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经营店规范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九、食品生产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杨春华 手机电话:    15893671515
主管领导:    刘雨燕 手机电话:    15638097007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检查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2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根据刑法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生产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根据刑法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不停止生产、不召回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的行政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政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行政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行政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行政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食品标识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行政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行政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12 行政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13 行政检查     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14 行政检查     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5 行政检查     对生产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16 行政检查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17 行政检查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1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非食品原料生产、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及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的行政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行政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生产食品的行政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行政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行政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生产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生产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行政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行政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政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生产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行政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政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政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行政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的行政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行政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政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行政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等的行政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行政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行政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违规聘用行业禁入人员的行政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行政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食品小作坊未登记从事生产活动;未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政处罚
61 行政强制     对食品小作坊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强制
62 行政检查     对食品小作坊日常生产行为的行政检查
十、网络监管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李峰 手机电话:    15516790876
主管领导:    孔祥勇 手机电话:    15303943366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平台对平台内用户设置条件的行政检查
2 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行政检查
3 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的行政检查
4 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证亮照的行政检查
5 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6 行政检查     对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7 行政检查     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8 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的行政检查
9 行政检查     对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行政检查
10 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的行政检查
11 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2 行政检查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的行政检查
一十一、价格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冯海成 手机电话:    13137452008
主管领导:    孔祥勇 手机电话:    15303943366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处罚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性服务收费的行政处罚
2 行政检查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的行政检查
3 行政给付     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当前,国家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监督和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1987年出台的《价格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只规定了物价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实践中,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进行监管)
4 行政指导     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法规、政策的行政检查
5 行政处罚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政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政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价格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妨碍价格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不正当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政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拒绝、拖延、销毁、隐匿有关价格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妨碍价格监督检查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7 行政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十二、信用信息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王勇华 手机电话:    13939438488
主管领导:    孔祥勇 手机电话:    15303943366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其他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
2 行政奖励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标记、恢复
3 行政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4 其他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名单列入、移出
一十三、药品化妆品监管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杨雪亚 手机电话:    13525752798
主管领导:    付中敏 手机电话:    18039531818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处罚     对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经批准的首次进口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号、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企业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行政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企业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8 行政检查     对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行政检查
9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行政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的行政处罚
11 行政检查     对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的行政检查
1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购买,伪造申请材料骗取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行政处罚
14 行政检查     对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15 行政检查     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16 行政处罚     对经营企业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未按处方销售药品的行为及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等内容的行政处罚
20 行政检查     对药品零售企业的行政检查
21 行政检查     对执业药师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2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购买,伪造申请材料骗取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伪造申请材料骗取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购用单位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行政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生退货,未按规定备案、报告的行政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渠道购销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29 行政检查     对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30 行政处罚     对涂改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行政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行政检查
34 行政处罚     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政检查
35 行政处罚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规定单位违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39 行政强制     对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强制
40 行政检查     对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4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单位的行政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违法运输的行政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44 行政强制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的行政强制
45 行政检查     对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的行政检查
46 行政处罚     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政处罚
47 行政检查     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政检查
一十四、医疗器械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牛洪涛 手机电话:    13838620215
主管领导:    吴茂华 手机电话:    13283943899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或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注册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编号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规定变更备案信息、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变更备案事项、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及建立并执行质量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条件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规定要求;不配合食药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的行政处罚
5 行政检查     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和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的行政管理行政检查
6 行政处罚     对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超出经营范围销售的及医疗器械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或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的个人的行为进行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进行生产、经营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或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的生产经营企业行政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未按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生产主体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行政强制
12 行政处罚     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未备案或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13 行政检查     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14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行政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16 行政检查     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的行政检查
17 行政处罚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行政处罚
18 行政检查     对第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行政检查
19 行政处罚     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20 行政处罚     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21 行政处罚     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22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行政处罚
24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行政处罚;
26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行政处罚;
27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28 行政处罚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行政处罚。
29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30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由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31 行政处罚     购进、使用未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或者从未备案的经营企业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32 行政处罚     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限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行政处罚;
33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的行政处罚;
34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对其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
35 行政处罚     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36 行政检查     对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行政检查
37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索取、保存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相关记录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行政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违规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行政处罚
41 行政检查     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行政检查
42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43 行政处罚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经营的行政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第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件企业的行政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46 行政检查     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一十五、知识产权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鲁康康 手机电话:    15565661286
主管领导:    孔祥勇 手机电话:    15303943366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2 行政检查     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一十六、行政审批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齐立勇 手机电话:    13033932599
主管领导:    付中敏 手机电话:    18039531818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2 行政许可     食品小经营店、小作坊登记办事指南
3 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办事指南
4 行政许可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办事指南
5 行政许可     企业登记、变更、注销办事指南
6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登记、变更、注销办事指南
7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变更、注销办事指南
8 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9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10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行政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公司营业执照不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不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农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不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代表机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行政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企业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经营(驻在)期限不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公司经营(驻在)期限不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经营(驻在)期限不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公司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以及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行政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清算组不依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政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行政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行政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行政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政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驻在)期限不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
65 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66 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67 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68 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69 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70 行政检查     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71 行政检查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72 行政检查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73 行政检查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检查
一十七、产品质量监督股
科室(股室)负责人:    何涛 手机电话:    13592280167
主管领导:    雷震 手机电话:    13949420458
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1 行政处罚     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行为的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备案、建立健全信息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在缺陷调查中未承担及时调查等相应法律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缺陷儿童玩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违反儿童玩具主动召回程序要求行为的行政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提交召回计划和召回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生产者未提交召回总结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儿童玩具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列入目录产品以外的工业产品设定生产许可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行为的行政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微型计算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行为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固定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行为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缺陷消费品生产者违反《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家用视听商品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不履行“三包”责任行为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销售或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无证生产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未按规定标注标志和编号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违法出租、出借或转让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等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期提交报告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国抽或省抽不合格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试生产企业未标注“试制品”的行政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取证后未能保持规定的生产条件的企业的行政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企业委托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32 行政处罚     对家用汽车生产者未按规定备案有关信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经营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家用汽车修理者未建立执行修理记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36 行政处罚     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时不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企业不履行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的行政处罚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承担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法规范和维护全县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相关责任,负责监督管理有关市场交易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质量,组织开展商品质量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及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负责规范直销行为与打击传销活动,组织查处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全县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承担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抽查检查结果公示等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八)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违反商标使用规定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调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保护驰名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河南省著名商标组织申报、周口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拟定实施全县商标发展规划,实施商标战略。
(九)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户外广告登记工作,负责依法组织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十)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十一)负责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信息、商标、广告相关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全县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全县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质量立县工作,推进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牵头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十四)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县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县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十五)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地方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质量认证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开展并监督管理全县的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认证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活动。
(十八)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九)制定全县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质量技术监督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二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承担文电、政务信息、平安建设、督察督办、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信访、统计等工作;承担政府采购、政务公开、信息综合发布、综合性调研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承办综合性会议;承担媒体的服务协调,负责系统重要工作新闻发布,指导系统基层规范化建设和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法制股
负责对本机关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审查和备案报送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负责本单位的普法工作;负责全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三)财务股
拟订全县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全县质量发展规划及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申报专项经费支持全县工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监管、商品质量检验检测、基层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等建设。指导系统财务调研及培训工作。承担罚没款的收缴入库、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和行政事业经费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的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编报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各类资金、非税收入、国有资产及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罚没物资拍卖、销毁的报批工作;负责机单位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四)监督管理股
负责组织、指导各工商所开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查处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类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违法直销和传销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承担淮阳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系统网络交易监管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和维护,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护网络交易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指导全县网络交易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构建诚信网络交易环境,促进全县网络交易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农村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承担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拍卖行为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商标管理与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商标使用行为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导全县各类商标的培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周口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工作,指导全县工商系统查处各类商标侵权行为;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指导全县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及广告经营单位、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承办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工商系统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股
拟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及抽查检验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六)行政审批服务股
拟订全县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具体措施;负责活动组织、指导全县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及年报工作;负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负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应用工作;根据上级创业人才规划工作安排,做好创业人才发展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全县并实施管辖范围内的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组织指导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分类监管的相关工作;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七)人事教育股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外事工作;指导本系统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协调实施系统思想政治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负责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质量管理股
组织实施全县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质量奖励制度,建立全县产品质量诚信制度,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推进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承担县质量立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品牌带动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担产品质量统计分析工作,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宜,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标准化股
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负责地方标准规范的制定、修订工作,管理、协调和指导农业综合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实施并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相关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计量股
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县级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全县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配合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组织实施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工作;按县政府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开展统计分析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二)产品质量监督股
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工作,管理全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监督管理全县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工作,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法律、法规,统一管理监督全县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强制性认证与质量安全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质监部门依法组织相关的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审查认可和验收)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对相关的认证中介服务和技术评价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淮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