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意见,起草有关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审核呈报、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干部休养所服务管理与建设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无军籍职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组织实施军队退役义务兵、退役士官、转业士官、复员干部、1-4级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待分配期间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减灾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七)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跨县(市、区)救助管理工作。
(八)拟定行政区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考察等项的审核报批工作;拟定全县地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和指导全县地名更名、命名、销名的审核报批;承办县改市、乡改镇的考察、申报工作;协助处理行政区划界线不清引起的边界纠纷。
(九)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意见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全县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一)组织落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管理好公墓。
(十二)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老龄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综合协调养老服务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县民政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督查督办、印鉴管理、机要保密、档案、文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信访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性文件起草及有关表彰活动;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起草相关地方性文件、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拟订全县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及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负责推动村务公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财务股
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负责民政事业经费和行政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全县民政会计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三)行政审批服务股
拟定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并负责实施;负责全县性社团和跨乡镇社团及县直单位所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的社团组织;承担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负责冠县名的民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或个人投资兴办的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监管;负责局其它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
(四)优抚股
监督实施全县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政策和标准以及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展参训的民兵民工、预备役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的伤亡抚恤标准;指导、协调复员退伍军人稳定工作;审核呈报、褒扬革命烈士;负责呈报有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工作;组织指导烈士事迹的收集、整理展出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
(五)救灾救济股
督促指导全县救灾政策的落实工作;承担救灾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实灾情,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和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外援救灾款物;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担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和救灾捐赠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指导全县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全县乡镇、村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开展文明敬老院创建活动;巩固、完善农村五保安居工程;负责六十年代精减退休职工的40%救济、社会一般救济和国民党宽转人员的救济工作;组织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县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六)区划地名股
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法规的监督实施;承担全县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考察、审核报批;承担全县地名更名、命名、销名的审核工作;指导和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县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边界争议的调解处理事务。
(七)民政股
组织实施有关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登记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县婚姻登记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婚姻;负责全县婚姻证件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
(八)人事老干部股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负责民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系统计划生育、工、青、妇等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全县老龄工作;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