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不收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四条: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费,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豫人社失业〔2014〕6号)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实施这一政策之前,已按《河南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其失业时应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实行分段计算、分别发放。
四、《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44号)一、扩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范围(一)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二)取消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限。对超出申领期限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应当受理并按规定核发失业保险金。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