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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供养亲属待遇终止
实施机关: 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拒绝接受治疗的,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终止发放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1.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以及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2.申请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继续领取伤残津贴(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除外);
3.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4.拒不进行工伤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
5.违反工伤就医管理规定的;
6.违反工伤辅助器具管理规定的;
7.拒绝治疗的;
8.领取抚恤金的人员,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9.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0.领取抚恤金人员就业或参军的;
11.领取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12.领取抚恤金人员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13.死亡的。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一)丧失享受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停(续)发业务办理表》 1份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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