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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
实施机关: 区统计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进行检举的有功人员


不收费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
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审批表 0份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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