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四、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五、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不收费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涉外涉华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机构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民事〔2003〕22号)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华侨在我省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设在河南省民政厅。”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婚姻证件、结婚登记档案 | 1份 | 0份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份 | 0份 | ||||||
3 | 居民户口簿 | 1份 | 0份 | ||||||
4 | 照片 | 1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