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四、当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不收费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 ):第四十六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撤销婚姻申请书 | 1份 | 0份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份 | 0份 | ||||||
3 | 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 1份 | 0份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1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