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1、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2、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3、慈善信托设立后,出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情形致使变更的。
不收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备案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二十一条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符合《慈善法》、《信托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和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 | 1份 | 0份 | ||||||
2 | 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 1份 | 0份 | ||||||
3 |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 | 0份 | 1份 | ||||||
4 |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 | 1份 | 0份 | ||||||
5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准文件 | 1份 | 0份 | ||||||
6 | 信托文件 | 1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