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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办事指南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实施机关: 区司法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一、向应当对相关事项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三、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状况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申请条件详见材料表附件(法律援助申请表附件)


不收费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部门规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124号)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1份 0份
2 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1份 0份
3 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材料 1份 0份
4 法律援助申请表 1份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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