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表彰奖励条件:1.经由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人民调解委员会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集体奖励:
(1)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2)调解纠纷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成绩显著,连续三年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自杀事件和群众性械斗;
(3)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预防民间纠纷效果显著;
二、人民调解员表彰奖励条件:1.经由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聘请的调解员;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调解员,给予奖励:
(1)长期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作出突出贡献者;
(2)在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中,积极疏导,力排隐患,临危不惧,挺身而出,舍己救人,对制止恶性案件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作出突出贡献者;
(3)在纠纷当事人准备或正在实施自杀行为的紧急时刻,及时疏导调解,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当事人死亡的;
(4)刻苦钻研人民调解业务,认真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勇于改革开拓,对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理论,丰富人民调解工作实践作出突出贡献者;
(5)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忠实于人民利益,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事迹突出者;
(6)及时提供民间纠纷激化信息,为防止或减轻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重大刑事案件,群众性械斗事件发生,作出较大贡献者;
(7)在维护社会安定、增进人民团结等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不收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表彰奖励审批表 | 3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