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符合《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份 | 1份 | ||||||
2 | 公证员报请任命表(考核任职) | 1份 | 0份 | ||||||
3 | 河南省公证员任职审核意见表(考核任职)(含个人简历、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 1份 | 1份 | ||||||
4 | 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 1份 | 1份 | ||||||
5 | 申请人已离开原工作单位的证明 | 1份 | 1份 | ||||||
6 |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1份 | 1份 | ||||||
7 | 任职培训合格的证书 | 1份 | 1份 | ||||||
8 | 学历证书及认证报告 | 1份 | 1份 | ||||||
9 | 公证机构推荐书 | 1份 | 1份 | ||||||
10 | 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 1份 | 1份 | ||||||
11 | 曾在高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含品行良好鉴定) | 1份 | 1份 | ||||||
12 | 公务员满十年经历及职务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满十年经历及职务证明(含品行良好鉴定) | 1份 | 1份 | ||||||
13 | 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 1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