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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实施机关: 淮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 88 号公布)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1日期施行)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不收费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 88 号公布)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2.《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1月3日期施行)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或者现房销售备案前,应当按照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0份 0份
2 房屋面积测绘报告书 0份 0份
3 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确认单(楼盘表) 0份 0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0份 0份
5 城中村改造项目落实拆迁安置协议情况说明 0份 0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0份 0份
7 物业管理事项备案表 0份 0份
8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表 0份 0份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0份 0份
10 商品房项目现售方案 0份 0份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0份 0份
12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0份 0份
13 营业执照 0份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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