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 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收费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0份 | 0份 | ||||||
2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0份 | 0份 | ||||||
3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 0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