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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实施机关: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非租赁设备不提供本项材料);
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验及安装后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不收费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公布)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八)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九)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传真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检验及安装后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0份 0份
2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0份 0份
3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0份 0份
4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 1份 1份
5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0份 0份
6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0份 0份
7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 0份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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