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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实施机关: 淮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1、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初审: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第六条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 人;(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符合《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8〕939号,发改、财政、科技、税务、海关五部门联合发文)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在省内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体制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收益显著;(四)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的团队;(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和软件等配置完备,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不收费


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4号令)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第六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第二十七条:“各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二、《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豫发改高技〔2018〕939号,发改、财政、科技、税务、海关五部门联合发文)第四条: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郑州海关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管理部门是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日常管理等工作。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1份 0份
2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1份 0份
3 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1份 0份
4 评价指标的必要说明材料 1份 0份
5 申请人所属地省辖市、直管县(市)发改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 1份 0份
6 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份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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