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河南省定价目录》及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制定标准的事项。
不收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第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第三条:……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3.《河南省定价目录》(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申请; | 1份 | 0份 | ||||||
2 | 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预计年度收费额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 1份 | 0份 | ||||||
3 | 对收费对象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 1份 | 0份 | ||||||
4 | 申请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成本测算材料及周边价格对比资料; | 1份 | 0份 | ||||||
5 | 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等; | 1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