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15%;经销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饮食服务单位的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一般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5%; (二)企业厂长(经理)应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如有困难,企业领导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少数民族成员。清真食品技术总监督人必须由少数民族人员担任; (三)生产、采购、储存清真食品的主要岗位和环节应有少数民族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或监督。
不收费
1、《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改)第四十三条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兴办必要的饭店、食品店、肉类供应网点和清真冷库。以经营有困难的清真食品、饮食服务行业应当予以扶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肉食、饮食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核准并发放清真牌证。清真牌证由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清真牌证不得转让、借用或伪造。清真食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2)《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7年10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颁布,2005年3月15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3月16日发布并施行)第二章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清真牌、证)。未领取清真牌、证的,不得经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业主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肉类等进货渠道清真来源证明 | 1份 | 0份 | ||||||
2 | 营业执照 | 1份 | 1份 | ||||||
3 | 河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企业法人) | 1份 | 0份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份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