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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变更)
实施机关: 淮阳区民族宗教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经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或者歇业、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


不收费


一、《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4年9月1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修改)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肉食、饮食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一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核准并发放清真牌证。清真牌证由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清真牌证不得转让、借用或伪造。清真食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河南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1997年10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颁布,2005年3月15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3月16日发布并施行)第二章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本人,必须是少数民族公民。第八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以下简称清真牌、证);未办理清真牌、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第二十条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改变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或经营期限等有关事项的,或者歇业、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除应当向其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外,还必须在3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手续的,应交回清真牌、证。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营业执照 1份 1份
2 河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登记表(企业法人) 1份 0份
3 清真食品生产许可证、清真食品信誉标牌(企业法人) 1份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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