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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备案(经营场所为租赁性质)
实施机关: 淮阳区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满足出租的合法出版物。


不收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二)经营场所情况;(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租赁合同 0份 1份
2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履历 1份 0份
3 营业执照 0份 1份
4 不动产权属证书 0份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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