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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非辐射类)
实施机关: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1.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原审批项目且属于国家规定的开展后评价范围
2.建设单位正式申请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


不收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申请 1份 0份
2 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价报告 1份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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