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持证单位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不收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一)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材料和制度文件 | 1份 | 1份 | ||||||
2 | 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表 | 1份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