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县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
淮阳欢迎你!
登录 注册 注册 手机APP
首页 > 办事指南
县级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实施机关: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淮阳分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持证单位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不收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3月2日经《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三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监测报告(包括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和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1份 1份
2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1份 0份
3 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1份 1份





 淮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