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持证单位遗失辐射安全许可证。
不收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6日经《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修改,2017年12月20日经《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7号)修改,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第二十六条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 1份 | 1份 | ||||||
2 | 省级报刊上刊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公告 | 1份 | 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