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学校做出处理决定的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