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水路运输经营者申领营运证件时,应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含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材料:
(一)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需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
(二)新增(含境外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后登记为中国籍船舶、国内外新建造、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省内营运船舶转入省际运输)客船、危险品船运力的,需提交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新增普通货船的,需提交运力备案文件。
(三)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四)船舶委托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舶船型技术标准以及节能减排要求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应当注明符合的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节能减排的等级。
不收费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0份 | 1份 | ||||||
2 | 注明符合的标准船型主尺度要求或者节能减排的等级的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 1份 | 0份 | ||||||
3 | 船舶检验证书 | 0份 | 1份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 0份 | 1份 | ||||||
5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0份 | 1份 | ||||||
6 | 新增运力批准文件 | 1份 | 0份 | ||||||
7 | 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 0份 | 1份 | ||||||
8 | 《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 | 1份 | 0份 | ||||||
9 | 运力备案文件 | 1份 | 0份 | ||||||
10 | 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 0份 | 1份 | ||||||
11 | 《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表 | 1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