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相关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4)进口船舶符合国家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规定并且进口手续合法、完备;
(5)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1份 | 0份 | ||||||
2 | 船舶共有情况文件材料 | 1份 | 0份 | ||||||
3 | 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 | 1份 | 0份 | ||||||
4 | 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 1份 | 0份 | ||||||
5 | 船舶检验证书、注销登记证书 | 1份 | 0份 | ||||||
6 | 4-5寸规格的船舶正横照片两张,侧艏、正艉等照片 | 1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