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1、船舶因特殊要求需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2、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
3、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规定: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第四十五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七条规定:从事水上水下活动需要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准公告。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申请设置安全作业区,可以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证时一并提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 1份 | 0份 | ||||||
2 |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 1份 | 0份 | ||||||
3 | 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及应急预案证明材料 | 1份 | 1份 | ||||||
4 | 专家评估报告 | 1份 | 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