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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初次申请)
实施机关: 区交通运输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港口经营许可(内河)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组织机构。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①码头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②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①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②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货物装卸、仓储服务①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②应当具备相应的装卸、搬运、堆存的设施设备。(4)港口拖轮、驳运服务①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码头等设施;②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拖轮、驳船等设施。(5)船舶港口服务①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应当具备相应岸上供电设施、设备;②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设备;③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岸基供油设施、设备;④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围油栏作业船和围油栏等设施。(5)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服务,其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应当合格。3.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5.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围油栏供应服务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设备清单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方案 1份 0份
2 近期码头前沿水域水深测量图 0份 1份
3 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或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出具的评估意见 0份 1份
4 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协议的,提供协议以及该单位的资质证明 0份 1份
5 经专家审查通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份 0份
6 办公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0份 1份
7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港口装卸机械设备、集装箱拆拼箱设备、车辆滚装服务设备、场内机动车)的检验合格清单 0份 1份
8 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的上岗证书清单 0份 1份
9 与港口设施、设备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和安全责任协议 0份 1份
10 港口锚地设置、浮筒设置的批准文件 0份 1份
11 码头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0份 1份
12 委托书 1份 0份
13 港口经营许可申请书 1份 0份
14 与港口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经营管理制度、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1份 0份
15 港口仓库、堆场一览表,泊位前沿装卸机械一览表,港口库场装卸机械、水平运输机械一览表 1份 0份
16 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港口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经历证明材料 0份 1份
17 码头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0份 1份
18 港口码头泊位一览表,过驳锚地、浮筒一览表 1份 0份
19 仓库、堆场等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0份 1份
20 营业执照 0份 1份
21 经营管理机构组成文书 1份 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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