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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变...
实施机关: 淮阳县教育体育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1)申请人条件:
①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
②举办县级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人注册资本金在60万以上。
(2)办学条件
a、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0条第2款)
b、县级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注册资本金在50万以上,其中20万一次性存入教育局指定的风险保证金账户;教学场地300平方米以上;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校长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男70岁以下,女65岁以下。
c、办学用房须有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文件与消防许可证明文件。
d、全日制教育机构,须有自己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开办注册资金为首期建校资金的。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周口市民办学校变更事项审批表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范本预览
2 民办学校变更申请报告 1 份 0 份
3 财务清算报告 0 份 1 份
4 学校决策机构决议纪要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范本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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