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豫人社[2016]18号》第五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制度改革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建立从实施之月开始,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薪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不收费
1、《豫人社[2016]18号》第一章、第五条:县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做好基金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编制上报本地区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及交换;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由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封存其个人账户,中断期间按规定计息。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在本单位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并提供恢复工作关系的证明材料 | 0 份 | 2 份 | 空表下载 | |||||
2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缴费,参保单位应在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后30日内,及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 | 1 份 | 1 份 | 空表下载 | 范本预览 | ||||
3 | 有效身份证件 | 1 份 | 0 份 | ||||||
4 | 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录用、 调任转任、招聘、聘用 (任)、流动、政策性安置等手续 | 1 份 | 0 份 | ||||||
5 | 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的工资审批表 | 1 份 | 0 份 | ||||||
6 |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1 份 | 0 份 | ||||||
7 |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参保单位应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供工作人员流动、辞职、辞退等证明材料,一同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 1 份 | 1 份 | 空表下载 | 范本预览 | ||||
8 | 参保单位应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 | 1 份 | 1 份 | 空表下载 | 范本预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