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豫人社[2016]18号》第二章、第一节、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范围按照《豫政[2015]28号》文件规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合发《豫人社[2016]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不收费
1、《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豫人社[2016]18号》第一章、第五条:县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做好基金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编制上报本地区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及交换;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1、参保登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 1 份 | 0 份 | ||||||
2 |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 0 份 | 1 份 | ||||||
3 | (三)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还需提供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文件; | 0 份 | 1 份 | ||||||
4 |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 | 1 份 | 0 份 | ||||||
5 | (五)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1 份 | 0 份 | ||||||
6 | 2、变更登记: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 | 1 份 | 0 份 | ||||||
7 |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 1 份 | 0 份 | ||||||
8 | (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1 份 | 0 份 | ||||||
9 |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或发生错误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7)。 | 1 份 | 0 份 | ||||||
10 | 3、注销登记: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表2-8),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 1 份 | 0 份 | ||||||
11 | (二)批准撤销、集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 1 份 | 0 份 | ||||||
12 | 4、验证换证和补证:社保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参保单位应按年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表2-9),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 1 份 | 0 份 | ||||||
13 |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 0 份 | 1 份 | ||||||
14 | (三)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0 份 | 1 份 | ||||||
15 | (四)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 | 1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