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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设施拆除及异地重建审批
实施机关: 淮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拆除环卫设施行为是项目建设的需要;
(二)取得环卫设施所属产权单位的同意意见;
(三)环卫设施的拆迁方案。


不收费


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环境卫生设施申请表》( 3 份 0 份 空表下载 范本预览
2 回建计划和措施 1 份 0 份
3 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 1 份 1 份
4 工程总平面图 1 份 0 份
5 拆除的环卫设施所属产权单位的意见 1 份 0 份
6 拟回建的环卫设施的设计图及工程概算 6 份 0 份
7 如果需要在异地回建环卫设施,则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拟回建的环卫设施土地使用证;(2).规划部门对拟回建的环卫设施的规划红线图;(3).拟回建的环卫设施的施工许可证 1 份 0 份
8 《重建环卫设施承诺书》 1 份 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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