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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
实施机关: 淮阳县人社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关于完善我省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06】23号)第一条、第二条:
第一条: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和对象
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业,不含电大、函大、夜大、自考、职大等成人教育的毕业生。
国家或我省已实行以考代评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如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卫生、出版、档案、图书资料等,仍可初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卫生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除外)。
第二条:初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和年限要求
申请初聘的人员,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


不收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5】1号)第二条:
第二条: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原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交由人事部承担。人事部要充分发挥负责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对职称改革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政办【1995】19 号)第一条:我省的职称改革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人事厅负责综合管理。未经省政府或省人事厅同意,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与职称改革工作有关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进行职称评定或考试工作。
《关于完善我省初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06】23号)第三条:
符合初聘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初聘中级职务报省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无主管单位人员的初聘工作,由当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办理。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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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报人毕业证书(全日制) 原件 申请人自备 A4纸 1 份 0 份
3 教育系列需提供《教师资格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A4纸 1 份 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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