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豫人【2004】98号)第二条第三项:
第三项:打破人才身份、学历、资历和所有制限制,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范围。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可通过评审、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注重业绩和能力的评价,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年限、业绩突出的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发展面向社会的人才评价工作,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在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方面与国有单位一视同仁。在部分系列和专业研究探索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打破系列(专业)岗位限制,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多种职称资格,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一人多证、一专多能。
《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2009】268号)第二条:
进一步打破人才所有制、身份、地域、学历、资历等限制,将非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农村技术人才等都纳入职称评价的范围,使他们参评有渠道,评价有标准,职业发展有途径。突出业绩优先的原则,把规范评审与破格选拔有机结合起来,允许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越级或破格申报评审。
研究探索机关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鼓励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公务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允许申报评审会计、统计、审计、工艺美术、翻译、档案等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资格作为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标志,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收费标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 80 元(含县、区人事部门资格审查费 20 元/人)。 依据:《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审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18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1995】1号)第二条:
第二条: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原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交由人事部承担。人事部要充分发挥负责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作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对职称改革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重大问题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政办【1995】19 号)第一条:我省的职称改革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人事厅负责综合管理。未经省政府或省人事厅同意,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与职称改革工作有关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进行职称评定或考试工作。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深化职称改革的若干意见》(豫人【2004】98号)第二条第四项: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采取评审、初聘、答辩、专业技术知识测试等评价方式。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职【2006】24号)第一条第一项: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组建,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是否达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要求的组织。评委会必须在批准的系列、级别、专业和范围内开展工作,其中高一级评委会可以评审同系列同专业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只能受理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未经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委托,不得为评审范围以外的人员代为评审。凡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1、《河南省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3份(表格见附件1) | 3 份 | 0 份 | 空表下载 | 范本预览 | ||||
2 | 2、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1份、就业报到证1份; | 1 份 | 0 份 | ||||||
3 | 3、教育系列初聘人员需提供教师资格证书1份。 | 1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