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不收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 纸质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2 份 | 0 份 | 空表下载 | 范本预览 | ||
2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2 份 | 0 份 | ||||
3 | 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 | 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0 份 | 2 份 | ||||
4 | 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纸质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2 份 | 2 份 | ||||
5 |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纸质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2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