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不收费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 第七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2 份 | 0 份 | 空表下载 | 范本预览 | ||
2 | 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2份 | 验原件留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 份 | 2 份 | ||||
3 | 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 份 | 2 份 | ||||
4 | 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2份 | 验原件留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 份 | 2 份 | ||||
5 |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2份 | 验原件留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 份 | 2 份 | ||||
6 | 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2份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2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