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不收费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当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 纸质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份 | 0 份 | ||||
2 | 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它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份 | 0 份 | ||||
3 | 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份 | 0 份 | ||||
4 | 资金证明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份 | 0 份 | ||||
5 | 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 纸质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