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申请拆除单位已和人防工程、警报设施隶属单位(管理单位)签署拆除补建协议或拆除补偿协议。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三十五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确需拆除、报废的,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当地新建人防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建设场地既有人防工程确认表》一式二份 | 0 份 | 2 份 | ||||||
2 | 面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或地形图)一式二份 | 0 份 | 2 份 | ||||||
3 | 申请拆除单位和人防工程、警报设施隶属单位(管理单位)签署的拆除补建协议或拆除补偿协议(原件)一份 | 1 份 | 0 份 | ||||||
4 |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请示(原件)一式二份 | 1 份 | 1 份 | ||||||
5 | 《周口市人防工程拆除申报表》一式二份 | 0 份 | 2 份 | ||||||
6 | 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二份 | 1 份 | 1 份 | ||||||
7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一式二份 | 1 份 | 2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