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已完成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已通过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护效能。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将人防工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者的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义务,并对使用者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人防工程使用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 2 份 | 0 份 | ||||||
2 | 《周口市人防工程使用申报表》(原件)一式二份 | 3 份 | 0 份 | ||||||
3 | 建设单位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一式二份 | 2 份 | 0 份 | ||||||
4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 0 份 | 2 份 | ||||||
5 | 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二份(查验原件) | 0 份 | 2 份 | ||||||
6 | 人防工程总平面图(标明周边道路及人防工程边界、 平面坐标)、人防工程分层平面图及其电子文档二份 | 2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