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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国道、省道许可
实施机关: 周口市公路管理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1) 申请事项内容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路政管理规定》规定条件
(2) 铁轮、履带等有损路面的车辆只允许短途行驶公路;大型机械行驶公路已采取了公路防护措施和交通安全措施。
(3) 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4) 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 第 2 号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 份 1 份
2 申请行驶的路线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 份 1 份
3 安全保障措施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 份 1 份
4 申请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 份 1 份
5 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 份 1 份
6 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验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 份 1 份
7 办理人的身份证明 验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 份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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