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1、在县境内国道、省道更新砍伐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林的。
2、必须符合公路建设、规划和管理的要求;
3、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并承担更新补种义务;
4、砍伐不影响交通,县安全保障措施齐全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2条第2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3款: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第2号)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申请书 | 0 份 | 1 份 | ||||||
2 | 公路用地内树木砍伐证明 | 0 份 | 1 份 | ||||||
3 | 公路用地内树木更新补种方案书 | 0 份 | 1 份 | ||||||
4 | 公路施工方案 | 0 份 | 1 份 | ||||||
5 | 安全保障措施 | 0 份 | 1 份 | ||||||
6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1 份 | 1 份 | ||||||
7 | 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留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 份 | 1 份 | ||||
8 | 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 验原件留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 份 | 1 份 | ||||
9 | 办理人的身份证明 | 验原件留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1 份 |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