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交通部令第2号)相关规定。
《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暂行办法》 豫交路[1990]314号;依据《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规定。 1.设置大型龙门架15000元处/年。(可折算成以月为计算单位,按实际设置时间收取费用;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有偿占用防止任意搭建。) 2.设置简易龙门架9000元处/年。(可折算成以月为计算单位,按实际设置时间收取费用;损坏公路附属设施、有偿占用防止任意搭建。) 3.设置一般标志牌、招牌,公路征用地内1000元处/年,公路征用地控制线内500元处/年。(可折算成以月为计算单位,按实际设置时间收取费用,影响安全、损害路容路貌、有偿占用、防止任意设置。) 4.设置大型广告牌(6平方米以上)公路征用地内6元平方米/天,公路控制线内3元平方米/天。(可折算成以月为计算单位,按实际设置时间收取费用,影响安全、损害路容路貌、有偿占用、防止任意设置。)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路政管理规定》(2003年1月交通部令第2号)第14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理由;(二)标志内容;(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申请书 | 1 份 | 0 份 | ||||||
2 | 设计图 | 1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