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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许可
实施机关: 淮阳县公路管理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公路法》相关规定。


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按《河南省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赔偿收费暂行办法》 豫交路[1990]314号;依据《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规定。


1、《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 份 0 份
2 建设项目批文 验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 份 1 份
3 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 验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 份 1 份
4 涉及公路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 份 0 份
5 安全保障措施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 份 0 份
6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 份 0 份
7 申请人的情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 验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人自备 1 份 1 份
8 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 份 0 份
9 办理人的身份证 原件 申请人自备 1 份 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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