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法人单位;
2、具有《辐射安全许可证》;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5、放射诊疗设备、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一览表;6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不收费
法定本级行使《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1.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2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3.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