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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设立)
实施机关: 淮阳县农牧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不收费


二.《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 份 0 份 空表下载 范本预览
2 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3 份 0 份
3 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 3 份 0 份
4 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 0 份 3 份
5 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3 份 0 份
6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予先核准通知书 3 份 0 份
7 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 3 份 0 份
8 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0 份 3 份
9 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 0 份 3 份
10 企业代理、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厂家及品种目录(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提供) 0 份 3 份
11 《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新开办企业不需提供) 0 份 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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