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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执业注册
实施机关: 淮阳县农牧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0 份 4 份 空表下载 范本预览
2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4 份 0 份
3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0 份 4 份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0 份 4 份
5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0 份 4 份
6 设施设备清单 0 份 4 份
7 管理制度文本 0 份 4 份
8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0 份 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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