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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实施机关: 淮阳县民政局
办事项信息
事项类型 法定期限
责任科室 承诺期限
受理部门 咨询投诉电话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是否出证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办理地点、时间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不收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来源渠道 材料要求 原件件数 复印份数 申请空白表 范本预览 备注
1 验资报告书(或评估报告书)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2 捐资承诺书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3 资金划转承诺书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4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5 业务主管单位资格审查意见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6 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印章备案表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7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表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8 社会服务机构自律承诺书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9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10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范本预览
1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12 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内设机构情况表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13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登记表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14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及核准登记表 1 份 0 份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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