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民政部令第50号《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民[2015]344号第一条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民发[2015]1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抚恤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
不收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退伍证 | 1 份 | 2 份 | ||||||
2 | 伤残评定表 | 1 份 | 2 份 | ||||||
3 | 部队档案 | 1 份 | 2 份 | ||||||
4 | 警衔命令、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1份 | 0 份 | 1 份 | ||||||
5 | 病历、诊断证明 | 1 份 | 2 份 | ||||||
6 | 申请书 | 1 份 | 2 份 | ||||||
7 | 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 1 份 | 2 份 | ||||||
8 | 所在单位或乡镇向县民政部门出具正式文件1份 | 0 份 | 1 份 | ||||||
9 | 照片2寸蓝底6张 | 6 份 | 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