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法定期限 | ||
责任科室 | 承诺期限 | ||
受理部门 | 咨询投诉电话 | ||
服务对象 | 办件类型 | ||
是否出证 | 到窗口办理的最少次数 | ||
办理地点、时间 |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第2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户口本、退伍军人证、军队医院证明以及就诊病历、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附后)交予申请人;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逐级报送审批机关。
不收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第2条,《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5]344号第三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照每人每月420元执行。提高标准部分中央、省、市县财政按照60%、20%、20%的比例负担,提标后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46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2元。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要求 | 原件件数 | 复印份数 | 申请空白表 | 范本预览 | 备注 |
1 | 申请书 | 1 份 | 2 份 | 空表下载 | 范本预览 | ||||
2 | 审批表 | 1 份 | 2 份 | 空表下载 | 范本预览 | ||||
3 | 诊断结论 | 1 份 | 2 份 | ||||||
4 | 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各3份 | 0 份 | 3 份 | ||||||
5 | 乡镇审核意见 | 1 份 | 0 份 | ||||||
6 | 军队医院证明以及就诊病历 | 1 份 | 2 份 | ||||||
7 | 照片2寸蓝底 | 6 份 | 0 份 | ||||||
8 | 部队档案 | 1 份 | 2 份 | ||||||
9 | 相关医疗检查报告 | 1 份 | 2 份 | ||||||
10 | 退伍证 | 1 份 | 2 份 |